2016年9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企业不再为退休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12号),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企业不再为已满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退职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为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经济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人工成本,社保中心对存在批量异地缴费的红雁池公司下属原精河电厂员工进行了梳理,将原精河电厂职工自2001年4月-2006年12月期间在精河县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与自治区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账户转移合并,便于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此项工作涉及国电新疆公司所属10家单位共221人,在基层10家单位的积极配合和帮助下,目前已完成职工参保信息整理汇总,待精河社保局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后,即可完成账户转移合并。企业无需再为满足实际缴费年限的退休职工缴纳企业基本医疗保险,此项工作完成后将大大减少社保费用支出,对人工成本控制起到积极作用。
社保中心后期将对国电塔城铁厂沟发电有限公司职工在塔城地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进行梳理汇总,待条件具备后办理账户转移合并。